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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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在中国大陆为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建制镇”,行政地位与乡相同,为地方一级基层政权。
城镇、镇、集镇或村镇,是比城市小的人口聚居区,有包括集中供水,供电,排水等公共设施,以及教育,餐饮,娱乐,市场等配套场所,对地区用周边例如交通,贸易等形成一定的辐射作用,居民多不从事农业劳作。每一个国家对城镇的定义都是不同的。
1887年国际统计学会曾提出过一个各国通用的居民点分类系统,规定:任何一个居民点,其人数在2,000人以上即可称为城市居民区;不足2,000人的为农村。但这一规定无法适应各国的具体情况,未被各国所普遍采用。尽管小城市或集镇在英语里面被广泛译为town或small city,但汉语的“城镇”、“镇”、“集镇”与“村镇”,有不同内涵。在中国大陆,在城镇建设中政府通常使用的术语有“小城镇”和“集镇”。大陆地区自1980年代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城镇建设都纳入了规划,一定规模的市镇规划设计与建设建立了相应的标准。
城镇、镇、集镇与村镇的涵义
- “城镇”的提法不属于一个很严密的概念,但包涵二个内容,一是对城市和行政建制镇的统称;二是泛指“小城市”和具有一定基础设施的“集镇”。不管何种含义,凡使用“城镇”的提法,一般具备这样的特征即工业与商业比较发达、 有一定的流动人口,非农业人口占多数,具备市镇基础设施。
- “镇”,包涵下述内容:
- “集镇”,不属于行政建制概念,为工商业集中地域或农副产品集散地,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商业比较发达、有一定的工业和市镇基础设施。“集镇”通常为“乡级行政区”(包括乡、“镇”)行政驻地。
- “村镇”,属于农业区人口集中地段,属“亦工亦农”人口聚居区。“亦工亦农”或“亦商亦农”的人口占有很大比例,有一定的工业与商业,基础设施不完善。早期的“村镇”一般指农村人口聚居地,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居住密度的增加,渐渐形成了一定的商业和少量的工业。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以后,新发展的村镇都是通过经过政府统一规划和划定一定的区域发展和形成的;进入1990年代以后一般经过几年时间很快形成新的“村镇”。在城市边缘地区,由于城市的扩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村镇一般在较短的时间内融为城市的一部分。现时新的“村镇”产生的条件:
中国城镇建制的历史
清朝即在县以下行政区划中,城、镇是传统政治和消费中心;镇偏重于乡村间的商业中心,经济上有助于乡村。1909年1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庄屯集地建镇,设自治组织,议决及办理地方自治事宜,这是明确规定镇建制的首部法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镇的设置缺乏统一规定,镇建制过多。到1954年底,全国设有5400个镇,其中人口2000以下的920个,人口2000—5000的2302个,人口5000—10000的1373个,人口10000—50000的784个,人口50000以上的21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明确了设镇标准。1975年和1978年的两部宪法均废除乡建制,而保留了镇建制。至1978年底,全国仅有2173个镇,取消人民公社制度后,建制镇的建设再次得到重视。
中国大陆城镇发展现状
1984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出新的建镇标准:
-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二千的,可以建镇;
- 总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 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区、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二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随后,乡级行政区中的乡也正在被镇逐步取代。中国大陆1983年设乡(公社)71782个,镇2968个;经过撤区并乡后,到2002年末,大陆地区共计有36687个乡、镇,其中镇20500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