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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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证管理条例 鉴于弃车步行者越来越多,已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性,参照《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驾驶证管理条例》,特制定该条例。
- 第一章 资格认证
- 第一条 凡3-70岁人员需办理行走执照,特殊情况可提前到一周岁。
- 第二条 所有适龄人员,需在行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行走办)指定的培训学校学习三个月,经理论考试和试走合格后,由行走办核发全国统一版本的行走执照。
- 第三条 行走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并在号码前标注XZ(行走)字样。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予办理行走执照:
- 1、不在规定年龄范围的;
- 2、因患小儿麻痹症、半身不遂、偏瘫、截肢等情形导致不能正常行走的;
- 3、行走姿势不正确或违反行走规则的。
- 第五条 身体极强壮、健步如飞的人员需办理特种行走证。
- 第二章 行走规则
- 第六条 凡取得行走执照、并在本国领土行走的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则:
- 1、不得逆向行走、倒退行走、爬行和横行霸道;
- 2、不得闯红灯和横穿非人行横道的马路;
- 3、保持正确的行走姿势,不得乱踢乱碰、东张西望;
- 4、保持适当的行走速度,以行走办在路边设置的限速标记为准;
- 5、不得使用溜冰鞋、滑板等危险性工具上路;
- 6、非恋人、夫妻不得携手同行。
- 第七条 行走人员在境内须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养路费、行走附加费、保险费及行走办规定的其它费用。
- 第六条 凡取得行走执照、并在本国领土行走的人员需遵守以下规则:
- 第三章 证照年审
- 第八条 行走执照每年年审一次,特种行走证每半年年审一次。
- 第九条 年审时,需提前三个月领取证照年审表,持行走办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加盖当地居委会公章后,到当地行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 第十条 当地行走管理机构设行走检测器(类似于跑步机),用于检测行走情况。
- 第四章 罚则
-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扣分、吊销执照、刑事拘留等处理。
- 第十二条 对取得行走执照的人员,实行扣分制,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每年24分,当年有效。如当年扣完24分,即取消行走执照。
- 第十三条 吊销执照的,不得继续行走,由行走办派车送回当事人居住地,指定监护人看管,并同时接受培训,重新考取行走执照后方可继续上路行走。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行走办。
- 第十五条 与本条例相关的其它补充细则,经行走办批准后与本条例具备同等效力。
-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