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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北美條約(The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是英國給加拿大自治權的條約。共有兩個,同名(1867年和1871年)。
但是加拿大完全自治權是在1931年,西敏寺法令之後才擁有的。
歷史
1867年條約是在好幾次英加大會之後才完成的:
- 查洛頓:1864年9月
- 魁北克市:1864年10月
- 倫敦(英國的,非安大略的):1866年月~1867年3月
參加這三個大會的人叫“同盟之父”。
1982年的加拿大憲法條約把此條約也同樣的改名“憲法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