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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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中最有权力的机构,负责维持国际间的和平与安全。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与其他联合国机构不同,它做出的决定必须被相关成员国遵守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首次会议在1946年1月17日召开,安理会所做出的决定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目录

成员

安理会拥有5名常任理事国,这5个国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5个战胜国:法国中华民国英国美国以及苏联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而苏联解体后,苏联在安理会的席位则由俄罗斯接替。

其他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每年换选5个,新的非常任理事国在每年的1月1日就任。成员国由个地区首先选出,然后由联合国大会确认。非洲拉丁美洲西欧各有2个名额,阿拉伯亚洲东欧则各有1个名额,最后一个名额从亚洲或非洲国家中选出。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国际联盟正是由于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而导致其失败。

常任理事国

2004年的非常任理事国

  1. 阿尔及利亚
  2. 安哥拉
  3. 贝宁
  4. 巴西
  5. 智利
  6. 德国
  7. 巴基斯坦
  8. 菲律宾
  9. 罗马尼亚
  10. 西班牙

安理会的任何决议需要至少9张赞成票。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的反对(既否决票)都会使一个议案无法通过,即时该议案获得了足够的票数。但弃权不被视作是否决。

在安理会认为必要时,联合国的其他成员国可以参加安理会讨论。最近近年安理会在该政策上十分宽松,使得很多国家都可以参与讨论。

安理会的角色

联合国宪章第六章《争端之和平解决》中规定,安理会“可以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并在局势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时候“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这些建议对成员国是非强制性的。

宪章第七章则赋予了安理会更大的权限来应付“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不但可以提出建议,还可以采取行动,包括采用武力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1950年联合国军队在朝鲜1991年联合国军在伊拉克科威特的法律依据。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所做出的决定,如实施经济制裁等,对成员国是强制性的。

联合国在国际共同防御中的角色是由联合国宪章定义的,它赋予安理会以下职权: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必要时采取军事行动;

联合国帮助防止一些国际冲突发展成为更严重的争端,它为谈判与辩论有关问题提供了场所,也向有关地区派出了联合国赞助的调查小组、调停人员以及观察人员。联合国维和部队也可在必要时候行动,这支部队的人员与装备都由成员国提供。但是也有一些冲突被证明是在联合国干预的能力之外的。联合国维和努力成功的关键在于冲突各方是否愿意通过政治途径和平解决争端。

决议

请参见:重要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安理会决议的强制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不过一般都同意,如果有关决议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针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以及侵略行为作出的决议)所作出的话,那么有关决议应该具有强制性。但是安理会也可在宪章第六章所界定的情况下(和平解决争端)通过决议,大多数政府不认为针对这种情况的决议是强制性的。不过此外有关组织内部的决议(如接受新的成员国)则都应该是强制性的。

安理会的构成也常常引起争议。现有的5个常任理事国被批评是二战的产物,而不是当前国际局势的真实反映,也没有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是,由于改变安理会的构成需要修改联合国的宪章,从而需要获得所有5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因此近期内是无法改变的。

参见

外部链接


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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