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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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权指某一组织或个人有权力单方面决定停止一项立法工作,否决权的拥有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来禁止一项政策的改变,但是没有无限的权力来推动一项政策或法案。否决权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当时罗马的护民官有权否决罗马参议院所通过的立法。

英国和大多数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握有否决议会所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是这项权力很少使用。女王能在一项法案通过后一年的时间内否决它。在美国总统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是这项权力不是绝对的:如果参众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法案的话,那么总统就无法否决。但是如果法案只是以简单多数通过,总统则可以考虑动用否决权。乔治·华盛顿1792年4月5日动用了否决权,成为第一个动用否决权的美国总统1845年3月3日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了总统的否决票。

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否决权,只要其中任何一国反对某一提案,即时其他14国全部赞成,该提案也无法通过。

在17、18世纪的波兰,宪法规定了一种自由选举制(liberum veto),所有的法案都必需在议会获得全数赞成通过,只要有一名议员反对,法案就无法通过,而且议会必需立即解散。

美国的一些州赋予州长单项否决权(line item veto),州长因此可以只否决法案中的一些条文,而其他部分则可以通过。很多时候经过州长单项否决的法案会回到州议会重新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修正,或撤销该法案。单项否决权是很具有争议性的,历史上曾有州长一字一字地动用单项否决,从而赋予了法案新的意义。美国总统和部分州的州长只在处理支出议案(即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拥有单项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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