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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创造共享)

创造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也翻译成创作共享,台湾正式名称为创用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用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它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创作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它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它某些权利。而授权形式也包括内容开放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创作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数种自由的版权协议,以应用于作者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它同时也提供了描述授权条款的RDF/XML诠释数据,以利于计算机自动处理及定位。他们也推出了美国建国者著作权Founder's Copyright‎)授权条款,以重塑最早期美国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后70年)。

这些努力是为了反击支配了现代社会,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权限文化」。这是传统出版者为了维持并加强其在流行音乐、大众电影寡占,向社会大力推行的一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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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本地化

原本的创作共享授权条款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所以用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其它国家现存的法律。虽然某种程度上不见得如此,但使用美国法律体系,不顾虑本地法律可能导致授权条款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问题,创作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国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5年11月30日为止,已有26个国家完成在地化。

华文世界里,台湾地区已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在地化版本, 意味在台湾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中华人民共和国正由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在地化,目前已经完成了1.0版。新加坡至今尚未有组织进行Creative Commons在地化的工作。

协议

创作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

  • 姓名标示(by):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演出本作品;您必须按照作者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
  • 非商业性(nc):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 禁止改作(nd):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
  • 相同方式分享(sa):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仅在遵守与本着作相同的授权条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产生的衍生作品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有11种是有效的。其它有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

网络天书所遵守的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允许使用于商业目的,并可散布修改后的衍生创作,因此只有cc-by可与GFDL单向兼容。cc-by-sa的理念基本上与GFDL相同,但是因为一些条款细节有所出入而无法兼容。2005年11月,创作共享中已经有人提出修正案,以增加和GFDL的兼容性为目标。

实际案例

数以百万计的网页使用创作共享授权。Jeff Kramer 与创作共享组织合作设立了Common Content,现在由志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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