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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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通过(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

由于该文件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并非强制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之后的两份具有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国际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做了铺垫。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判决书依然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但是对于这一点学界还没有共识。

根据《吉尼斯世界纪录》,《世界人权宣言》是被翻译成最多种文字的文献。

《世界人权宣言》最有争议的是宣言的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该条禁止死刑。迄今在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了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张彭春勒内·卡森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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